獲悉,為確保完成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25%左右等目標要求,近日,國家能源局下發(fā)了《關于征求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2022—2030年預期目標建議的函》,對2021年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和2022-2030年預期目標作出建議征集,以確保完成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的目標。
文件顯示,2030年全國統(tǒng)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40%,其中非水電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25.9%,據(jù)測算,這一目標大概相當于16億千瓦左右,具體還需要視風電、光伏裝機配比而定。與之對應的2021年非水目標為12.7%,此后逐年提升約1.47個百分點。
同時,文件強調(diào),實現(xiàn)雙消納雙考核,壓實風電太陽能發(fā)電發(fā)展責任,對各省級行政區(qū)域分別設置總量和非水電兩類消納責任權重,且兩類權重均應逐年提高至少不降低。堅持責任共擔,逐步統(tǒng)一全國各地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,到2030年全國各省級行政區(qū)域?qū)崿F(xiàn)同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,公平承擔可再生能源發(fā)展和消納責任。
原文如下:
《關于征求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2022—2030年預期目標建議的函》
一、基本原則
一是確保完成 2030 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目標。2030年全國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達到 25%,為確保完成任務,從2021 年 開始,消納責任權重從緊安排。
二是堅持責任共擔,逐步統(tǒng)一全國各地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。逐步減小各地區(qū)差異,到 2030 年全國各省級行政區(qū)域?qū)崿F(xiàn)同等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,公平承擔可再生能源發(fā)展和消納責任。
三是實行雙消納雙考核,壓實風電太陽能發(fā)電發(fā)展責任。為壓實 2030 年風電、太陽能發(fā)電裝機總容量達到 12 億千瓦以上的 責任,對各省級行政區(qū)域分別設置總量和非水電兩類消納責任權重,且兩類權重均應逐年提升或至少不降低。
四是充分考慮發(fā)展實際,合理設置 2021 年消納責任權重。按目前各地可再生能源在建和待建項目布局,研究確定 2021 年消納責任權重。
五是一次性明確發(fā)展預期,逐年滾動調(diào)整。一次性下達 2021-2030 年各地區(qū)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,再逐年根據(jù)情況進行調(diào)整。各地按照發(fā)展預期提前做好項目儲備。
二、邊界條件
(一)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。考慮到水電和核電建設等存在波動或不確定性,為確保 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比 25%目標實現(xiàn), 并為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留足用能空間,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按26%考慮,2021 年按 16.6%考慮。
(二)一次能源消費總量。2030 年為 60 億噸標準煤,2021 年為 51.2 億噸標準煤。
(三)全社會用電量。2030 年為 11 萬億千瓦時,2021 年為8 萬億千瓦時。
三、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
(一)關于 2021 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。在 2020 年完成情況的基礎上,充分考慮完成 2021 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目標,以 及各地區(qū)電力需求增長、可再生能源裝機及資源條件、當年預計并網(wǎng)裝機情況、本地消納能力和跨省跨區(qū)輸送電量等因素,科學合理確定。
(二)關于 2022-2030 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。從 2022 年開 始,各地在 2021年實際完成情況的基礎上,采取年均等額增長的方式逐年提升,確保到 2030 年全國各省級行政區(qū)域都達到同等消納責任權重。
經(jīng)測算,2030年全國統(tǒng)一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 40%,各地 2021 年實際完成情況與40%的差值,平均到9年, 則為各地每一年需要提升的百分點。
(三)對已超過 2030 年目標的省份,在每年消納責任權重設置上,不能低于上一年的完成情況,當達到并保持 70%以上時, 消納責任權重可以在 70%以上浮動。
四、關于可再生能源電力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
(一)關于 2021 年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。與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測算的原則和方法相同。
(二)關于 2022-2030 年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。從 2022 年開始,各地在 2021 年實際完成情況的基礎上,采取全國統(tǒng)一增幅的方式逐年提升。即 2030 年全國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目標與 2021 年全國實際完成情況之差,平均到 9 年,則為各地每一年 需要提升的百分點。
經(jīng)測算,2030 年全國可再生能源非水電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為 25.9%,2021 年預期完成情況為 12.7%,逐年提升約 1.47 個 百分點。
五、有關要求
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是推動可再生能源高比例、大 規(guī)模、低成本、市場化發(fā)展的重要制度機制。請各省級能源主管 部門會同省級電網(wǎng)企業(yè)(包括省級政府管理的地方電網(wǎng)企業(yè))和 派出機構認真研提意見。2 月 26 日前將意見報我局新能源司。對 2021年除本地區(qū)消納責任權重外,需詳細提供本地區(qū)預測全 社會用電量、分品種可再生能源發(fā)電預測并網(wǎng)裝機容量、預測發(fā) 電量、跨省跨區(qū)通道預計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及占比等數(shù)據(jù)。我 們將統(tǒng)籌全國情況后明確 2021 年各省(區(qū)、市)消納責任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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